六、引进进境物后,利用单元应恪守海关监管,按照国度相关开展科学研究。未经海关答应,不得私行转移或改变用处。
三、正在利用单元或其代办署理人参加的环境下,正在5个工做日内,对科学研究、隔离检疫等场合的设备前提和平安防备办法进行现场或视频审查,分析评估动动物疫情传入、生物平安风险和对生态的影响等。审查时间以书面形式奉告申请单元。
为支撑种质资本引进,生物医药等财产成长,正在确保生物平安的前提下,提高进境动动物特许检疫审批效率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生物平安法》、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出境动动物检疫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现就优化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(以下简称特许检疫审批)相关事宜通知布告如下。
五、进境物《检疫许可证》正在无效期内一次利用无效,不得分批核销。无效期内,科学研究、隔离检疫等场合的设备前提发生变化的,应从头申请打点特许检疫审批。
四、经分析评估,利用单元的科学研究等勾当合适生物平安办理要求,生物平安风险和对生态影响可控的,海关总署将自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做日内颁布《检疫许可证》。如评估不合适要求的,将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,并说由。
一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,从境外引进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出境动动物检疫法》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进境物的,应正在进境物进境前,经海关总署核准,取得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进境动动物检疫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检疫许可证》)。